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初775号
申请人:郑州锦之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郑东商业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HHG64F。
法定代表人:李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璞,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5971064L。
法定代表人:芮史于。
被申请人: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代码:9141010077088907XA。
法定代表人:郭明辉。
被申请人:河南品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410100MA45GA3H1A。
法定代表人:芮史于。
被申请人: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南环路**,,住所地林州市南环路**5815557071306。
法定代表人:王江玉。
被申请人:豫泰国际(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院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院**楼**061440128XM。
法定代表人:张欣雅。
被申请人:河南省豫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7259371B。
法定代表人:张欣雅。
被申请人:芮史于,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郑州,住郑州市金水区iv>
被申请人:王振宇,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住郑州市金水区iv>
郑州锦之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品贵置业有限公司、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豫泰国际(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芮史于、王振宇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锦之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品贵置业有限公司、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豫泰国际(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芮史于、王振宇的银行存款180551933.89元或相当于180551933.8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锦之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品贵置业有限公司、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豫泰国际(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芮史于、王振宇的银行存款180551933.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传炜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怡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