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周口石油劳动服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再5号
原审原告: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豹,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周口石油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汝正,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周口石油劳动服务公司加油站。
负责人:姚俊,该站站长。
原审原告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周口石油劳动服务公司、周口石油劳动服务公司加油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60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豫1602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经过协商,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已经原审被告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豫160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审原告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春华
审判员  靳学丽
审判员  肖玉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凡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