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监3号
原审原告: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168号C楼5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88907XA。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周口石油劳动服务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13309B。
法定代表人:马汝正,经理。
原审被告:周口石油劳动服务公司加油站
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06725193G。
负责人:姚俊,站长。
原审原告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周口市石油劳动服务公司、周口市石油劳动服务公司加油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了(2016)豫160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现新
审判员 朱新勇
审判员 江红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