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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581行审69号
申请人: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林州市翠微路中段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冯明亮、郭勇峰,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东段总部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常永刚。
被申请人: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产业集聚区展示中心(林州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郭法红。
被申请人: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26号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云。
申请人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林防征决字(2019)12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如下内容:你单位(即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林州市陵阳南北八路和东西四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林州市金陵社区住宅小区项目,未按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征收你单位防空易地建设费7040482.1元。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并于2019年7月3日向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特向林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林防征决字(2019)12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林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林防征决字(2019)12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更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冯相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原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