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26号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芮史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芮史于,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伟,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锦之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80号郑东商业中心9号楼8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璞,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26号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郭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丛,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品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26号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芮史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丛,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南环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豫泰国际(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26号瑞丰苑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芮史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伟,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芮史于,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伟,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振宇,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丛,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豫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锦之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品贵置业有限公司、林州祥豫置业有限公司、豫泰国际(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芮史于、王振宇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豫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豫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4800元,减半收取387400元,由上诉人河南豫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慧娟
审判员  金 悦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武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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