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破申5号
申请人: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缘溪道**。
法定代表人:陆晓。
被申请人: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董明。
申请人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山公司)以被申请人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全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听证,全通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根据相关法律文书等,可以确认全通公司当前对外结欠包括晓山公司在内的债权人数千万元,且至今无法清偿。全通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滨湖村
本院认为:申请人晓山公司对全通公司享有债权,有权对全通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现全通公司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受理条件。全通公司登记设立于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