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34南京修正科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34号
原告:南京修正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圭大道8号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8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周修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缘溪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
原告南京修正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修正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修正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正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陆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