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026江苏某某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1026号
原告:江苏***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兴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刘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金研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缘溪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尤曦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愈佳
书 记 员 易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