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皋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37号
申请人:江苏皋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深港都会广场77-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WMLHDXL。
法定代表人:李静荣,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缘溪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41662768。
法定代表人:陆晓,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皋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日报报业集团(无锡日报社)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612号。申请人江苏皋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皋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皋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