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无锡海富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108号
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12014032011K,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责任人:过锋,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仲、张瑞来,北京天驰君泰(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海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3033755N,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山水城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建媛。
被申请人: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17442236X,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滨湖村。
法定代表人:董明。
被申请人: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41662768,住所地无锡市缘溪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无锡海富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188号。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海富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海富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