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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某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921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
负责人:孙亦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姮,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缘溪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南泉古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漆塘北村9号。
法定代表人:贡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泉古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32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泉古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泉古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