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5714号之二
原告: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缘溪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健、高圣杰,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栋,江苏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董明,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媛,系其配偶。
第三人:杨建媛,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董明、杨建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董明、杨建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董明、杨建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
人民陪审员  邱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