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某某与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五架山村村民委员会、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3**民初75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五架山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五架山村。
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白羊墅(石油公司院内)
负责人:赵英明。
被告:***,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原告***与被告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五架山村村民委员会、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忠喜
人民陪审员  刘瑞平
人民陪审员  刘文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