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321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
被执行人:***,男,1948年2月22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
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奕龙。
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负责人:赵英民,男,1958年2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2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80元,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808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晋032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贡会如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