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321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

被执行人:***,男,1948年2月22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

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奕龙。

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负责人:赵英民,男,1958年2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2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80元,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808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晋032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贡会如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