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321民初149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奕龙,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负责人:赵英民,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君,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7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挂靠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承建了被告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某村怡居养老生态园项目的土建、苗圃等建设工程。期间,***雇佣原告在工地干活,共拖欠原告工资75000元,并于2015年9月20日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后又于2016年10月20日在欠条上作出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的承诺。但时至现在,***还是分文未付,故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平定县某村的建设工程系我借用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为被告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修建水池等进行的施工。当时我雇用原告干活,欠原告工资75000元属实,但我目前无能力支付,需和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后,方能支付原告。
被告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状辩称,***借用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的资质为我公司在平定县某村进行后山苗木种植、修建水池是事实。原告***作为***的司机,与我公司没有经济往来,公司不应承担给付原告工资的责任。
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6日,被告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平定县锁簧镇某村建设养老生态园及绿化苗木基地时,与被告***借用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签订某村水池修建工程协议,双方依约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雇用原告***工作。2015年9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认定2014年、2015年共欠原告工资75000元。2016年10月20日,在上述欠条上,***写下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75000元的承诺。因***未按时付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系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被告***在借用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因双方对双方竣工工程未作结算,原告***也未能提供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的准确金额,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本院只能认定被告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对双方工程结算后,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在为被告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期间,雇佣原告***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所欠原告劳务工资75000元,被告***应予支付。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故被告***借用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过程中欠付原告***的劳务工资,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对双方工程结算后,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劳务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75000元;
二、被告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对双方工程结算后,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劳务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赵成斌
人民陪审员 张   金   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志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