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科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成科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26民初991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中成科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4**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成科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3年9月1日收到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成科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