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6356号
申请执行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XXX号XXX幢105-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负责人:董振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1878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持有上海灏启实业有公司80%股权(冻结期限为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沪B4XX**、CC1269车辆(查封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为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XXX弄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为2018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明时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5%股权、上海龙昊田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上海龙屹建设有工程有限公司55%股权、龙谊(上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70%股权,冻结期限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已退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现由于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持有股权变现尚需时日,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12民初1878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昺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