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3破168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7日,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清理,债务人资产共计人民币10,195.62元(以下币种均同),本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72,782,022.38元,已发生破产费用共计24,089.34元,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更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申请,有关本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债权人的情况,已经债权人审议。据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终结破产程序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追加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陆韵华
审 判 员 刘建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刘新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