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初170号
原告: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诉讼代表人:姜宏,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赵辉明,男,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赵辉明、被告**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本院催缴后亦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一丁
书 记 员  宋一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