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初67号
原告:***,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龙寿。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李 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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