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9329号
原告:广州秉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湴白沙水路73号201室之4。
法定代表人:陈军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秉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秉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广州秉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童宙轲
审判员 万 方
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梦蝶
书记员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