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2925号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655、657、659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2月1日受理。现原告基于已经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