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

上某某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72财保3号之二 申请人:上**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上**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2,730美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沪7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准许了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现经审查,在两被申请人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其中一个账户的金额已达到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因此,本院认为应对两被申请人被冻结的其他银行账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下述银行账号的冻结: 户名: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XXXX********; 户名: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 户名: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 户名: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下述银行账号的冻结: 户名: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 审 判 长  王 蕾 审 判 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向联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孙 晔 书 记 员  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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