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

上某某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72财保3号 申请人:上**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申请人: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上**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2,730美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两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电气输配电工程成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2,730美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上**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王 蕾 审 判 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向联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孙 晔 书 记 员  裘**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