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2415号
原告: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碧桂园中和翡翠湾南环路55号040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冉有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庭后达成和解,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只主张工程欠款1500元,**同意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意见并履行了给付义务,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遂于2020年7月13日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秉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连芸
书 记 员 祁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