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4133号
原告: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白银碧桂园中和翡翠湾南环路55号040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冉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和开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98号4、5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房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石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甘肃新融创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378号1层-6号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和开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石某、甘肃新融创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白银宏宸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晓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