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564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告:宁都县**乡朗际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730ME293289X3)。
住所地:宁都县**乡朗际村。
法定代表人:**,系村委会主任。
被告: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239027889)。
住所地: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大芝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都县**乡朗际村村民委员会、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