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6431号
原告:昆明沃之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万景花园D10幢D10-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偓,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善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纺商业区国际商厦6层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善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郭莎萍,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沃之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善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沃之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昆明沃之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苏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