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长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财保95号 申请人:肇庆市长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临江工业园滨江路东面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UHAXD8X。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3D。 法定代表人:**1。 申请人肇庆市长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129566.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129566.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68元,由申请人肇庆市长实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