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430××××××××××××315。
被告: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1。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4.4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