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良化新村**之一地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37573743D。
法定代表人:**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4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向***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