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04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37573743D。法定代表人:**记。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西胪镇泉塘泉××号,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广东恒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4民初21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084693.1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及东莞市太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通知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及东莞市太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务,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及东莞市太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出书面异议,依法不得强制执行。
5、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7、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