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集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集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0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338号
原告:上海集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泽世。
委托代理人:沈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集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集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集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