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铁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744671536Q,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0层3号。法定代表人:代安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绥阳芙蓉江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街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铁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阳芙蓉江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绥阳芙蓉江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定于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监理费66000.00元、受理费1248.00元,并承担执行费90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323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