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铁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代安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绥阳芙蓉江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街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铁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阳芙蓉江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铁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23民初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