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4784号
原告:国药集团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会大进153号2幢11-1至1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5437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罐花园街207号、209号、225号,227号,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102120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正阳工业团区。
原告国药集团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国药集团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药集团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集团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36元,减半收取106.18元,由原告国药集团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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