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恒智慧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5民终1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7305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花园街207号、209号、225号、227号、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1021208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作,重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大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宏博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案涉消防工程转包给大恒公司,系违法转包,故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应属无效。2.一审对大恒公司完成工程量,是否按照施工图载明的施工范围施工等重要事实进行查明,同时,大恒公司亦对此未举示证据证明。3.大恒公司存在漏做工程和少做工程,宏博公司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尚有27万余元的工程未施工,宏博公司并不差欠大恒公司工程款。 被上诉人大恒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大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宏博公司支付大恒公司消防工程款236188.1元,并从2019年2月9日起以未支付消防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大恒公司与宏博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重庆大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根据合同法、消防法等规定,就甲方的消防工程施工以及消防设施的安装达成以下协议,共双方遵守。一、工程的基本情况:1、工程名称:**县联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2、位置:昌州街道,3、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4、服务(施工)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内容):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工程安装及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器系统工程安装及调试;暖通,机械排烟及送风系统工程安装及调试;水泵房的水泵及管网安装和调试;负责本项目消防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二、在合同乙方的责任: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消防部门对本工程设计审核合格标准进行施工。2.施工中的消防材料,消防安装及调试人工费用,装卸搬运。3.完工后产品硬件质量保质期为1年,其余保修按照相关规定。三、工程造价。1.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项目造价一次性固定包干总价890000元。四、工程款支付:1.签订合同及人工材料进场支付100000元;本消防工程完成施工及调试完成合格后即支付400000元;待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支付至合同总额95%,留合同总金额7%作为质量保险金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不计利息)。2.留结算金额的5%作为工程的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14日内无息返还……六、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标准。消防室内室外管网安装完毕并试压,电系统施工完毕通电后视为本工程完全合格竣工……九、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没有按期支付的,每延误一天,按照每天200元支付违约金。 大恒公司与宏博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后,大恒公司按照该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6年9月2日,**区联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宏博公司已经向大恒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653812元,现宏博公司尚欠大恒公司消防工程款236188元。2019年1月4日,大恒公司的名称由重庆大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大恒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且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宏博公司主***公司未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存在漏做工程和少做工程的情况,应扣除漏做工程和少做工程的费用共计276208.84元。但是宏博公司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宏博公司应履行支付消防工程款的义务及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对大恒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仅支持为宏博公司向大恒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236188元,并从2019年2月9日起以未支付消防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236188元,并从2019年2月9日起以未支付消防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前述消防工程款付清为止;二、驳回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932元,由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宏博公司称其在一审中有证据没有举示完整,故在二审中补充举示了如下证据:1.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单7份(复印件);2.施工现场照片6张;3.施工图设计(水施)3张及设计说明1张;4.技术变更(洽商)记录1份。前述证据拟证明大恒公司存在未按图施工的情形,部分工程并非大恒公司施工,系宏博公司找的案外人进行的施工。经组织质证,大恒公司认为前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均达不到宏博公司的证明目的。宏博公司未将前述施工图交付给大恒公司,大恒公司系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消防部门对涉案工程设计审核合格标准进行的施工,涉案工程亦通过了消防部门的验收。 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宏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大恒公司工程款236188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就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关于宏博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系违法转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应属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本案中,宏博公司系涉案合同的总承包方,其将所承包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大恒公司,大恒公司系具备消防工程的施工资质,故《消防施工合同》系合法有效。现宏博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的《消防施工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宏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宏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大恒公司工程款236188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宏博公司与大恒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后,大恒公司按照该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消防验收亦属合格。宏博公司虽主***公司未按《消防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存在漏做工程和少做工程的情况,并在二审中举示销售单、照片、施工图设计以及技术变更洽商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司举示的销售单系复印件,照片亦反映不出拍摄的具体时间,同时宏博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已将前述施工图交付给大恒公司,且大恒公司亦不认可收到过前述施工图。故宏博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支撑其所主张事实,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宏博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公司向大恒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236188元,并从2019年2月9日起以未支付消防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宏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3元,由上诉人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艳 审 判 员  申 威 审 判 员  苏 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