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恒智慧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53民初4178号 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花园街207号、209号、225号、227号、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102120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作,重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陵园路4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394963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作,被告远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远举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并从2019年2月3日起以27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7月3日资金占用利息为6750元);2.被告***对被告远举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区***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总价包干60万元,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为涉案工程取得消防合格证或备案未抽中。涉案工程竣工后,已经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共计33万元,尚欠27万元。被告***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一张,确定所欠工程款27万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远举公司系**区***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的总承包方,被告***代表被告远举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所欠工程款应当由被告远举公司支付。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条,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远举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远举公司并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远举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也并非被告远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与原告签订合同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向原告出具欠条,系***个人行为,与被告远举公司无关。 被告***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重庆大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消防技术研发、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 重庆市**区***中心小学是***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远举公司系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7年2月2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7年8月5日,远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消防制作(或购买)安装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其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施工以及消防设施的制作(或购买)安装转包给乙方,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679442.2元,最终金额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清单中的单价、工程量按实收方。合同还约定,消防工程完工且经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委托**支付乙方工程款的90%,即611498.05元,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 2017年10月18日,***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2017年11月3日,**通过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支付万灵小学工程款611498.05元。 2019年2月1日,***(甲方)与大恒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签订了《消防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区***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部,乙方:**,甲方将其承包的**区***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的消防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造价为固定包干价600000元(不含税),付款时间为涉案工程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或备案未抽中后。 2019年2月2日,***向**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本人***(身份证:510231XXXXXXXXXXXX)欠**(身份证:500XXXXXXXXXXXXXX9)**区***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消防班组工程款小写:¥270000元整(欠款金额以财务对账为准),大写贰拾柒万元整”。 2019年8月15日,远举公司向大恒公司发出《关于重庆市**区***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整改函》,该函载明:“重庆大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区***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由贵公司承包,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贵单位未能培训建设单位的消防接收人员,现在消防设备不能使用,故障未排除,建设单位多次督促整改,而贵单位至今未派人整改。请贵公司务必于2019年8月20日前将重庆市**区***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的消防工程整改完毕”。 2019年8月17日,大恒公司通过EMS向远举公司邮寄《关于重庆市**区***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整改函复函》。大恒公司在复函中称,涉案工程于2017年10月18日消防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为1年,现已经超出质保期,若消防设备需排查故障,大恒公司可提供有偿服务。同时,合同并未约定大恒公司有义务对建设单位消防接收人员进行培训,但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大恒公司可安排专职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已于2017年完工并经消防验收合格,原告主张被告***系代表被告远举公司于2019年与原告补签了《消防施工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被告***具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本院对被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主张不予采信。虽远举公司是***中心小学及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大恒公司系其中的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但现无充分证据证明远举公司与大恒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就远举公司向大恒公司发出了工程整改函记载的内容来看,仅凭次函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现有证据,远举公司于2017年8月5日系将涉案工程中的消防工程转包给***,***公司组织人员施工,远举公司于涉案工程经过消防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了工程款,***于2019年2月1日与大恒公司法定代表人**补签了《消防施工合同》,并于2019年2月2日就所欠的工程款向大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欠条,远举公司并非原告主张的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远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连带担保系从债务,因主债务不成立,从债务也不应当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6元,由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巧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