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恒智慧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9月05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53民初418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系轮候查封,均已抵押,因该案标的较小,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需等待提取条件成熟后提取并分配;被执行人在重庆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股权,本院已冻结。另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去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不经常在家,无其他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下落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275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02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3执1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