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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53民初4179号 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花园街207号、209号、225号、227号、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102120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作,重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7305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作,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款236188.1元,并从2019年2月9日起以未支付消防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县联升小学扩建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890000元,付款方式为主材进场支付100000元,施工及调试完成支付400000元,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支付至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从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14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进场施工后,被告于2019年1月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但被告取得消防合格意见书后,未按约定付款,截止2017年11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6188.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工程款。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未按照被告所提供图纸施工,且未对室外的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原告存在漏做工程和少做工程,应当从总价款中扣除原告漏做工程和少做工程的费用共计276208.84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重庆大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根据合同法、消防法等规定,就甲方的消防工程施工以及消防设施的安装达成以下协议,共双方遵守。一、工程的基本情况:1、工程名称:**县联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2、位置:昌州街道,3、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4、服务(施工)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内容):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工程安装及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器系统工程安装及调试;暖通,机械排烟及送风系统工程安装及调试;水泵房的水泵及管网安装和调试;负责本项目消防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二、在合同乙方的责任: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消防部门对本工程设计审核合格标准进行施工。2、施工中的消防材料,消防安装及调试人工费用,装卸搬运。3、完工后产品硬件质量保质期为1年,其余保修按照相关规定。三、工程造价。1、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项目造价一次性固定包干总价890000元。四、工程款支付:1、签订合同及人工材料进场支付100000元;本消防工程完成施工及调试完成合格后即支付400000元;待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支付至合同总额95%,留合同总金额7%作为质量保险金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不计利息)。2、留结算金额的5%作为工程的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14日内无息返还……六、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标准。消防室内室外管网安装完毕并试压,电系统施工完毕通电后视为本工程完全合格竣工……九、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没有按期支付的,每延误一天,按照每天200元支付违约金。 原、被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后,原告按照该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6年9月2日,**区联升中心小学扩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款653812元,现被告尚欠原告消防工程款236188元。2019年1月4日,原告的名称由重庆大恒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与被告庭外和解一个月。被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法院提交《庭外和解期申请书》,申请与原告庭外和解一个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消防施工合同》《消防监督结果公开》、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且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被告主张原告未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存在漏做工程和少做工程的情况,应扣除漏做工程和少做工程的费用共计276208.84元。但是被告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被告应履行支付消防工程款的义务及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款236188元,并从2019年2月9日起以未支付消防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工程款236188元,并从2019年2月9日起以未支付消防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前述消防工程款付清为止; 二、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2元,由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胡 巧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