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7395号
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花园街207号、209号、225号、227号、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102120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1幢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7142060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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