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46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9274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8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重庆******有限公司在工行重庆高科技支行开设的账户3100××××0166内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位于泸县××镇××街××号××幢××**××号的房产一套(权证号泸房权证泸县字第2××9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