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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46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9274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8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重庆******有限公司在工行重庆高科技支行开设的账户3100××××0166内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位于泸县××镇××街××号××幢××**××号的房产一套(权证号泸房权证泸县字第2××9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