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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凯里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黔26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18号19-3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国际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黔东民初字第10号判决书,裁判决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38807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凯里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租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并定期支付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凯里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收取的房屋租金,限于1000万元额度内不予领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