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民初786号之一
申请人:乐陵杰森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五洲中大道5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MA3CB8FU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湾头镇迎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825236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0)鲁1481民初78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乐陵杰森热力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