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保111号
申请保全人:***森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五洲中大道557号。
法定代表人:许立刚,经理。
被保全人: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湾头镇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华,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森热力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481民初7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现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9506740001******存款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50×××64存款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三、冻结被保全人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7×××36存款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