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

**与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保18号
申请人: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伟、焦江婷,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龙,宝应县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苏1002民初67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9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调解结束,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