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5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70号
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子胥路上沿山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溪翔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97元,由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澄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