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执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4941号
原告:溧阳市执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善庆商业广场C3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R79NM2Q。
法定代表人:姚正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海,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溪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746968495。
法定代表人:俞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执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额为11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额为11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