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28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越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06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勤
审判员***
审判员成荣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