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3123执恢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南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唐熙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凤凰县沱江镇土桥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市政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1)凤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湘3123执恢7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市政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凤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凤凰县房地产业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凤凰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市政工程公司名下位于凤凰县土桥垅拥有权证号为***(2011)第XXXXX号,面积为5643.10㎡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于2019年5月8日查封该土地的使用权。因该土地使用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建筑市政工程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459,823.9元,已执行到位987,808元,尚有9,472,015.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龙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